假设我想在 Amazon AWS 上为一些值得信赖的用户注册一个用于发送/接收电子邮件的自定义域名,这些用户可以选择使用任何有效的邮件地址发送/接收邮件。
我(作为域名所有者)是否仍需要限制一些特殊的邮件地址?
是否存在由 RFC 定义的特殊别名,需要邮件域所有者自行处理?
答案1
你可能正在寻找RFC 2142,其中总结了域名需要的一些常见邮件别名。有些是其他 RFC 所要求的,例如 postmaster@ 和 abuse@;其他仅仅是示例,例如 info@ 或 marketing@。
您自己处理哪些邮箱名称,以及您的客户处理哪些邮箱名称,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的具体情况。您需要分别考虑每一种情况。例如,如果您管理客户的网站,那么您将回答 webmaster@ 地址,但如果他们经营自己的网站,那么他们可能应该回答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