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方程式应该编号?

哪些方程式应该编号?

最佳做法是对所有方程式进行编号,还是只对将要引用的方程式进行编号?

答案1

根据Knuth 等人

对所有显示的公式进行编号通常不是一个好主意;仅对重要的公式进行编号。

哈尔莫斯提供了几乎相同的好建议,

那么“不等式 (*)”或“方程式 (7)”或“公式 (iii)”呢?是否应该对所有显示进行标记或编号?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正如您不应该提及不相关的假设或命名不相关的概念一样,您也不应该附加不相关的标签。读者的一小部分注意力会被标签吸引,而他的一小部分会想知道为什么会有标签。如果有原因,那么这种好奇心就具有良好的目的,因为它可以为将来参考相同的想法做好准备,而不会大惊小怪;如果没有原因,那么注意力和好奇心就浪费了。

答案2

关于这一做法,有三条相互冲突的规则:

  1. 费舍尔规则. 给每个方程式编号。
  2. 奥卡姆规则. 仅引用方程式编号。
  3. 费舍尔-奥卡姆规则. 数字方程可能可供引用。

这些规则描述于“LaTeX 时代的写作”作者:Andrew D. Hwang美国数学学会通告(1995年第42期)第881页如下:

Mermin 的第一条规则“Fisher 规则”是给显示的每一个方程式编号。他的理由是,作者无法提前知道是否有必要引用某个特定方程式,或者未来的某个作者(或审稿人)是否希望这样做。这与“异端 [称为] Occam 规则”形成对比,Occam 规则只对文中稍后引用的方程式进行编号,或“Fisher-Occam 规则”,即对不相关的方程式进行编号可能以后可以参考一下

答案3

这取决于领域。然而,在数学、工程和自然科学领域,最好使用数字全部引用,因为它有助于讨论。

答案4

我认为,对未引用的方程式进行编号也有一定的意义:如果这是一篇供他人使用的出版物,他们可能希望引用您的作品并引用某个特定方程式。但是,这可能会使您的文档变得相当混乱,并产生大量数字;)因此,我的个人惯例是对除证明环境中的方程式之外的所有方程式进行编号。我想这很公平,因为如果其他人想要引用,她可以通过引用引理/定理/等来这样做,当然,这些引理/定理/等都有编号。

在证明中,当然也需要引用证明的早期步骤。但在这里我使用\tag{$\ast$}数字,我理解为仅在证明中有效的局部编号 - 证明中可能存在具有相同符号($\ast$)的各种方程,但它们仅在同一个证明中被引用。它还允许您使用更好的符号来表示“局部”方程,例如\smile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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