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更像是一个关于惯例的问题,而不是关于 LaTeX 编码的具体问题。当快速连续引用多个方程式时,正确的惯例是什么?
- 我们可以从等式
\ref{EQ:1}
和等式中看到\ref{EQ:2}
…… - 我们可以从等式中
\ref{EQ:1}
看到\ref{EQ:2}
…… \ref{EQ:1}
我们可以从方程式中看到\ref{EQ:2}
……- 我们可以从方程式中看到
\ref{EQ:1,EQ:2}
……
是否有任何具体或最佳实践惯例?
这更像是一个关于惯例的问题,而不是关于 LaTeX 编码的具体问题。当快速连续引用多个方程式时,正确的惯例是什么?
\ref{EQ:1}
和等式中看到\ref{EQ:2}
……\ref{EQ:1}
看到\ref{EQ:2}
……\ref{EQ:1}
我们可以从方程式中看到\ref{EQ:2}
……\ref{EQ:1,EQ:2}
……是否有任何具体或最佳实践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