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子邮件仅是“尽力而为”的传递,那么是否存在类似的保证传递的协议?

如果电子邮件仅是“尽力而为”的传递,那么是否存在类似的保证传递的协议?

法律通常规定,传真是可接受的文件,因为其交付“有保证”,而电子邮件则不可接受,因为其交付没有保证。这难道不是在乞求一种基于 TCP 的协议,以保证交付程度与传真相同吗?这样的协议存在吗?它有多根深蒂固?

答案1

  1. 传真无法保证送达 - 传真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以下列举几种:

    • 拨错号码
    • 接收没有纸质传真(但智能程度不够)
    • 接收传真时碳粉用完(但智能程度不够,无法意识到)
    • 发送传真时纸张装反
    • 接收传真是共享设备,收到的传真可能会被非预期的收件人拿走并丢弃

  2. 邮件传输协议基于 TCP 的协议。请参阅RFC 821及其后继者RFC 2821RFC 5321
    底层网络协议(TCP/IP)与可靠传输(应用协议级别的事情)无关。

  3. 大多数 SMTP 服务器都会保存通过它们的消息(发件人/收件人/消息 ID)的日志,如果您可以证明日志不太可能被篡改,则可以在法庭上采纳。
    咨询律师

  4. SMTP 协议和相关程序中都附加了确保邮件送达的机制(DSN,回执)。请注意,这些机制本身是尽力而为/相互合作的扩展(大多数邮件客户端允许您选择不发送已读回执,而有些客户端无法发出已读回执。有些 MTA 无法/不会发出送达回执。
    我不确定这些机制是否可行 - 这取决于法院和任何既定先例。再次强调,咨询律师

答案2

法律通常规定传真是可接受的文件,因为传真的送达是“有保证的”。

来自发件人和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服务器日志可能比传真接收确认更可靠。

该确认仅仅意味着“一个”传真机答复并收到了该文件。

服务器日志可以确认“那个特定”的邮箱收到了电子邮件,并且经过了服务器 A、B 和 C 才进入“那个特定”的邮箱。

我知道在加拿大,法院接受电子邮件。在大型案件中,民事诉讼可能会产生安东·皮勒勋章执行以获取服务器日志和邮箱内容。

答案3

唯一能保证送达的方法是直接点对点传送。发件人必须与收件人建立直接连接,收件人必须确认收货。电子邮件是不是点对点协议,而是一种存储转发协议。因此,法院并不接受这种保证。但可以肯定的是,该协议会尽量保证可靠性,如果链中的所有服务器都运行良好,那么它可靠的。

但是技术交付保证(在现实生活中和电子邮件/传真中)不能保证消息内容。日志或信封只能显示交付,而不能显示消息内容。即使你签署了消息,也只能保证它在途中没有被操纵。但原始签名内容仍然可能是“Hello world!”而不是“你被解雇了!”,你只能确认A信息已发送。

答案4

许多需要保证交付的地方都使用 IBM 的 MQ 系列或 Sterling Software 的产品(最近被 IBM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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